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上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中簡上字第1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十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四一六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