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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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進安 、 鄭琦華 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4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請求部分(即主文第一項、第二項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7,672元(339,693+467,979=807,6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即主文第三項部分)均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即被上訴人鄭進安、鄭琦華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各為4,500元、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15元(13,215+9,000=22,21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