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蘇黃完英蘇阿添 之繼承人
蘇富來 即蘇阿添之繼承人 蘇進來 即蘇阿添之繼承人 蘇春玫 即蘇阿添之繼承人 蘇春香 即蘇阿添之繼承人 蘇進龍 即蘇阿添之繼承人相對人蘇春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聲請人「蘇阿添」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黃完英即蘇阿添之繼承人、蘇富來即蘇阿添之繼承人、蘇進來即蘇阿添之繼承人、蘇春玫即蘇阿添之繼承人、蘇春香即蘇阿添之繼承人、蘇進龍即蘇阿添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再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蘇阿添已於民國107年6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蘇黃完英、蘇富來、蘇進來、蘇進龍、蘇春香、蘇春玫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函附卷可憑,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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