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31號上訴人即原告東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萬3,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