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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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14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晁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0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晁偉因懷疑 劉晏麟 係先前毀損其機車排氣管之人,而將上情轉告 鍾湘龍 ,鍾湘龍於民國104年6月9日22時50分許,見劉晏麟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正準備離去,鍾湘龍即上前要求劉晏麟不要走,且坐在劉晏麟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約近1分鐘許,並打電話通知被告陳晁偉至上址,被告陳晁偉於接到鍾湘龍之電話通知後,即與 陳冠融 、 林書羽 、 賴雅萍 ,分乘2輛不詳車牌號碼之機車至上址,迨被告陳晁偉及案外人陳冠融、林書羽、賴雅萍抵達現場後,雙方一言不和,被告陳晁偉即獨自基於傷害、毀棄損壞之犯意,徒手毆打劉晏麟背部,使劉晏麟受有背部挫傷之傷害,並以腳將劉晏麟所騎乘上述機車踹倒,使該機車車頭烤漆擦損,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劉晏麟。案經劉晏麟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提起公訴;又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劉晏麟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上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