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 藍宏洲 即菖鴻企業社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1,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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