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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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謝國庫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秀珠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9,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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