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陳素珍 被告 廖家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