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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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達被告翁榮財被告方敏郎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光 律師
曾鈺珺 律師 張聰耀 律師
參與人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榮財本件原指定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執行職務,因趙技術審查官業於111年3月1日歸建,故本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陳端宜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