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達選任辯護人高華陽律師
方文賢律師 吳俊宏 律師被告 翁榮財 選任辯護人高華陽律師
方文賢律師被告 方敏郎 選任辯護人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 律師方文賢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426號、106年度偵字第19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簡妥芸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營業秘密等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1月22日智院 成冬 108技協19字第1080004609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燕璘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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