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過失傷害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11.23│95年11月底起至│││││96.01.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103號│178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中交簡字第2390│98年度上易字第596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7.10.23│98.05.12││├─┼─────────┼──────────┼──────────┼──────────┤│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中交簡字第2390│98年度上易字第596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7.11.17│98.05.12││├─┴─────────┼──────────┼──────────┼──────────┤│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679號│81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