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2.12│97.03.15│96.07.22││││││├─────────┼────────┼─────────┼────────┤││桃園地檢│臺中地檢│桃園地檢││偵查(自訴)機關│97年度毒偵字第50│97年度毒偵字第1714│96年度偵字第2319││年度案號│號│號│4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8│97年度中簡字第1495│97年度審訴字第68││實││2號│號│7號││審├───────┼────────┼─────────┼────────┤││判決日期│97.03.05│97.05.05│97.07.31│├─┼───────┼────────┼─────────┼────────┤│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8│97年度中簡字第1495│97年度審訴字第68││決││2號│號│7號││├───────┼────────┼─────────┼────────┤││判決確定日期│97.05.12│97.05.26│97.08.25│├─┼───────┼────────┼─────────┼────────┤│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1225號│第8926號(97執更33│助字第2107號│││(桃檢97執7275)│99)││││(97執更3399)│││└─────────┴────────┴─────────┴────────┘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2.21至同年月│97.03.06│97.03.14│││22日│││├─────────┼────────┼─────────┼────────┤││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偵查(自訴)機關│97年度偵字第6844│97年度偵字第6844號│97年度偵字第6844││年度案號│號││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97年度上易字第1551│97年度上易字第15││實││51號│號│51號││審├───────┼────────┼─────────┼────────┤││判決日期│97.10.09│97.10.09│97.10.0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97年度上易字第1551│97年度上易字第15││決││51號│號│51號││├───────┼────────┼─────────┼────────┤││判決確定日期│97.10.09│97.10.09│97.10.09│├─┼───────┼────────┼─────────┼────────┤│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827號│第17827號│字第178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