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許麗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