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88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8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1883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
之1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調偵字第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