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丁萬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