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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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薛合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0月30日│87,074元│CH0000000│││││限公司忠孝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