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715號債權人 吳全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PIGOGERALDLARIOZA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完整且正確之借款合同(LETTEROFAGREEMENT)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請敘明本件債務人是否僅為一般保證人?若是,請提出已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影本;或追加主債務人為債務人,並陳報其護照影本及可送達之住居所,並更正為正確聲明:(主)債務人○○○應給付…如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APIGOGERALDLARIOZA給付之…。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利息不得重複請求利息);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四、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五、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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