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吳維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秦宜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無不動產附表,請提出其附表。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相對人借款15,000,000元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第十條第二項,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相對人秦宜菲及債務人 黃義周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宜合興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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