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19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二十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一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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