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EVGlobalMotorsCompany、MichaelA.Monje、DaleAguas、TAKARACo.,Ltd.、NobuyukiOkude、TamioWatabiki、H.Saitoh、MiyaMoaki、HidefumiKumagai、YoshihiroKomazaki、HisashiShibata、AkinoriMarubashi等1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依民事訴訟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並釋明審判權及管轄權原因,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6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原告雖於95年
3月28日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英譯本,惟英譯本部分僅有訴之聲明譯文,未以被告能諳之外國語文載明起訴之事實、理由、證據暨主張本院有審判權及管轄權之原因,俾供被告行使訴訟上防禦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以被告能諳之外國語文據實完整翻譯之起訴狀繕本暨主張本院有審判權及管轄權之原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雨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