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周太平
周蔡香 周沅倫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淑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 黃楷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王惠芬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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