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上訴人 潘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