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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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柏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99號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被告蕭柏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以108年度訴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在案,判決正本並於108年3月18日寄存於被告戶籍地之斗六派出所,並經被告委託他人於同年月31日前往領取判決正本,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4月8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即本人因108年度訴字第99號案件之判決結果有異議,即不服判決,希望能上訴得到合果、公正之判決」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該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年5月
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由同居人代為收受,此亦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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