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71號原告 鄭婧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宇弘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及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起訴狀及繕本供本院送達被告,惟原告迄今未提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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