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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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即抗告人 吳昌福 上列抗告人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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