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債務人 楊紜驊楊鳳儀 代理人 趙佑全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即民國105年5月至107年4月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於清算聲請狀內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中記載租金支出為租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房間,每月支出新臺幣(下同)5,000元等情。惟據債務人所提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內記載房屋標示為門牌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每月租金6,000元一事。債務人應說明為何證據與陳述前後不一,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5.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 李秀祝 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配偶)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李秀祝之扶養費用?提出李秀祝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說明債務人及其母親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5年5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說明債務人於105年5月至107年4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10.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107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或其他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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