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91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柯忠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柯忠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9月6日止累計239,040元正未給付,其中66,238元為消費款;172,80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91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忠平│100年9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6238││││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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