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忠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4332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忠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石忠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業經本院於100年11月2日以100年度聲字第44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於100年11月2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檢察官聲請將附表編號1至8案件,另與附表編號9所示竊盜案件,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既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附表:受刑人石忠正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7日│99年5月28日│99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685號│度毒偵字第1685號│度偵字第1198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204號│99年度訴字第3204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100年5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5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58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判決├────┼─────────────┼─────────────┼─────────────┤││判決確定│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12日│100年6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5180號│年度執字第5180號│年度執字第8127號│└────────┴─────────────┴─────────────┴─────────────┘┌────────┬─────────────┬─────────────┬─────────────┐│編號│4│5│6│├────────┼─────────────┼─────────────┼─────────────┤│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8日│99年4月6日│99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1983號│度偵字第11983號│度偵字第1198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8127號│年度執字第8127號│年度執字第8127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2日0時許至下午5時│99年12月8日19時許│99年12月9晚上9時45分許│││40分許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1983號│年度毒偵字第638號│年度偵緝字第13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100年度訴字第886號│100年度易字第29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9月13日│100年11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06號│100年度易字第886號│100年度易字第2947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6月27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8127號(編號1至│年度執字第12773號(編號1至│年度執字第14332號(已接續│││8已定應執行刑3年6月、100年│8已定應執行刑3年6月、100年│執行104.02.14-104.07.13)│││8月14日-104年2月13日)│8月14日-1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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