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邱奕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上列受刑人即被告邱奕錚(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50條第1項與第3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加重詐欺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聲請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日期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5所示)。
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至7),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上親自簽名捺印同意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上開意願回覆表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2月),而依據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先前定刑結果,此次應於有期徒刑3年10月以下定刑,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5至7之罪,皆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均相同或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然與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竊盜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罪質與犯罪情節均不同,是斟酌先前之定刑已給予相當程度之寬減,就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再參酌受刑人於113年3月5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陳述:「無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05/19110/05/21110/09/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910號等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6910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7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756號判決日期111/03/31111/03/31111/10/2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111年度簡字第113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7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27111/07/27111/1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4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94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51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有價證券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犯罪日期109/08/28~109/10/07111/07/05(2次)111/07/07111/06/27(2次)111/07/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925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19、30866、33408、34383號等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19、30866、33408、3438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判決日期112/05/30112/07/25112/07/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48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7/10112/08/31112/08/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72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8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85號編號4-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7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1/07/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819、30866、33408、3438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判決日期112/07/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8/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85號編號4-7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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