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聲字第6號聲請人 李永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01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邱育佩
法官林大為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