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6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諭知若能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具保,尚能代替羈押之必要,惟被告覓保無著,無從代替羈押必要,是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無從具保代替羈押,有逃亡之虞,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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