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27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KC11534│1│1000│├──┼──────────┼────┼──┼──┤│002│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KC11535│1│1000│├──┼──────────┼────┼──┼──┤│003│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KC11639│1│1000│├──┼──────────┼────┼──┼──┤│004│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KC1164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