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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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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