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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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6號原告甲○○
樓被告丁○○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陸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尚不足叁萬玖仟陸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