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 律師
趙文銘 律師 邱靖貽 律師被告丙○○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謝庭恩 律師 黃英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告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本件訴之聲明與所為法律上之主張即消極信託或借名登記間之關連性,如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土地,應具體說明該等土地現為何人所占有,並附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