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零零壹公克、零點壹參玖公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4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6月15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4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分別為0.001公克、0.139公克)乙情,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99年7月2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紙附卷可憑。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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