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周茂儒 被告 周坤樹 被告 周正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坤樹、周正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周坤樹、周正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請提出被告周坤樹、周正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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