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6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蔡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蓋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8日報經新竹市政府社教科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在案。茲聲請人為因應業務所需,於101年10月27日召開第五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63條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等語,並提出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第五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新竹市政府101年12月7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財團法人竹清化工文教基金會於91年10月28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核准,復於100年2月11日變更登記在案。
又聲請人於101年10月27日召開第五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惟由捐助章程變更內容觀之,僅係就總幹事之聘任,由原先指定系主任擔任改為由化工系推薦、董事長同意之方式為之,則前述總幹事選任方式之改變,非關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無涉,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其組織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修正前章程條文│修正後章程條文│├─────────────┼─────────────┤│第11條:│第11條:││董事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董事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董事長聘任之,均為無給職,│董事長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2年,得連聘。董事會│任期為2年,得連聘。董事會││設置總幹事1人(由系主任擔│設置總幹事1人(由化工系推││任)、會計1人,秉承董事長│薦、董事長同意)、會計1人││之命辦理會務,其人選由董事│,秉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會務,││會遴聘之。│其人選由董事會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