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被告 陳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31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週內具狀說明請求被告給付全部原告對債權人清償數額之依據,並說明原告對訴外人 黃仁燦 之清償如何符合民法第218條第1項之情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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