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新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秋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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