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更一字第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歐聰明 、 歐禹昌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本院一○一年度基簡字第九五六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嗣因原審之訴訟程序具有重大瑕疵,影響當事人之審級利益,經本院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