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林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榮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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