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433號債權人 趙廣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文明 即 林文進 之繼承人、 林文吉 即林文進之繼承人、 楊子輩 即林文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繼承相關資料①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②被繼承人林文進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清償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民國105年10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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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