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告 陳煜 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純怡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萬4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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