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玉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