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賴芳杏 │臺灣土地銀│12886│68,000元│94年6月30日│CSA0000000│││││行苓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