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