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抗告人乙○○
甲○○兼代理人丙○○相對人丁○○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原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嗣經相對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部分訴訟,本院乃核定未撤回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元。抗告人對於前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