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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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572號

原告豪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森

訴訟代理人 呂慧熒

周淑慧

被告 陳育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 陳明 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一部請求新台幣1000元,且陳明為一部請求(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就其餘額另追加請求(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顯已違背前揭規定,應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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