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237號

原告 吳柏諭

被告 張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與本件相關之刑事訴訟業由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

  508號審理中,尚未終結,為免與本件認事用法產生歧異,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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